(2017)川1502执10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锐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皓,张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0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皓,女,汉族,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张锐,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陈皓申请执行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02民初28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02民初28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艳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