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2执10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锐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皓,张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0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皓,女,汉族,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张锐,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陈皓申请执行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02民初28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02民初28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艳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