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夕林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夕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785号原告:陈夕林,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317号。法定代表人:崔俊,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夕林诉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陈夕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夕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夕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夕林负担。审判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雨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