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恩瑞繁与王自如、徐永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瑞繁,王自如,徐永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820号原告:恩瑞繁,女,1978年4月20日生,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被告:王自如,女,1995年4月29日生,壮族,云南省河口县人。被告:徐永贵,男,1990年6月14日,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恩瑞繁与被告王自如、徐永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恩瑞繁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恩瑞繁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恩瑞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恩瑞繁负担。审判员 周洪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