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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连友、王连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连友,王连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连友,男,49岁,汉族,住洪泽县。被执行人:王连法,男,51岁,汉族,住洪泽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连友、王连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爱军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王贵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