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萌、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李萌,女,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职工,住东营市。被执行人花春霞,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王建乐,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萌与花春霞、王建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执行债权2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