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蚌埠市禹会区路路通钢扣件租赁服务部与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禹会区路路通钢扣件租赁服务部,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756号原告:蚌埠市禹会区路路通钢扣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组织机构代码L5935264-4。经营者:施万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双,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294090898。法定代表人:陈明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军,又名王光军,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蚌埠市禹会区路路通钢扣件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禹会区路路通钢扣件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禹会区路路通钢扣件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蚌埠市禹会区路路通钢扣件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振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