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瑞洪、陈小伟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伟,王瑞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伟,男,生于1974年12月8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王瑞洪,男,生于1978年6月15日,汉族,住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瑞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马德春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郑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