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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颜光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586号之一被执行人颜光伟,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福建省漳平市,现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被执行人颜光伟(2016)闽0881刑初240号诈骗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闽F×××××北京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颜光伟名下闽F×××××北京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  志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连莎莎(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