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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陶腾飞与湖北省孝昌县鸿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腾飞,湖北省孝昌县鸿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225号原告陶腾飞,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湖北省孝昌县鸿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永,该公司经理。原告陶腾飞与被告湖北省孝昌县鸿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陶腾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325883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玉米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拉走玉米数百吨,下欠原告货款325883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孝昌县鸿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腾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