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田善桂与张学坤、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善桂,张学坤,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7)皖0102民初577号原告:田善桂,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坤,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平,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田善桂与被告张学坤、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善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坤、王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善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4日,被告张学坤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推诿拒绝。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学坤、王平均未作答辩。原告田善桂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证据,被告张学坤、王平未予质证。对原告田善桂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田善桂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24日,张学坤向田善桂借款100000元,并于同日向田善桂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田善桂人民币拾万元整”。经查,张学坤与王平在借款发生期间系夫妻关系。现田善桂以其多次催要借款,张学坤、王平一直拖延未付为由诉至本院,由此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田善桂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证据可证实被告张学坤向原告田善桂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被告张学坤未进行抗辩,亦未提供证据反驳,故原告田善桂现要求被告张学坤偿还借款1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田善桂要求被告张学坤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王平与张学坤在借款期间内系夫妻关系,在被告王平未举证证明原、被告就涉案借款明确约定为被告张学坤个人债务,亦未举证证明涉案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应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学坤、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善桂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800元,计4220元,由被告张学坤、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雅欣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