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苏桂英与李丙贵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桂英,李丙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2223民初290号原告:苏桂英,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黄亚军,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丙贵,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苏桂英诉被告李丙贵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3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合计欠款4256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月利率1.8%。后该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42560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丙贵连本带息合计给付原告苏桂英化肥款50536元,其中2017年3月1日前给付25536元,余下25000元于2017年11月1日前给付完毕;二、原告苏桂英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被告李丙贵负担,案件申请费445.60元由原告苏桂英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周继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付雪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