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朝长伟与耿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长伟,耿靖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6民初1823号原告:朝长伟,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代江,潢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靖东,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原告朝长伟与被告耿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靖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朝长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月,被告耿靖东因投资搞工程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当时没有打条,约定半年后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耿靖东于2017年2月6日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3个月后偿还。后被告拖欠至今未还。被告耿靖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因投资搞工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于2017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2017年5月1日前偿还。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应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耿靖东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原告朝长伟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息6%计算,从2017年2月7日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新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怀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