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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恩施市琼海建材经营部与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谭枝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琼海建材经营部,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谭枝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685号原告:恩施市琼海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恩施市金桂大道150号。经营人陈咏平,该个体工商户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百阳,该经营部法务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平,该经营部业务经理。被告: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金安大厦A座13A-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60650743E。法定代表人:钟九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雨,湖北施州律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坤,湖北施州律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枝秀,女,生于1966年4月10日,原告恩施市琼海建材经营部诉与被告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被告谭枝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恩施市琼海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29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琼海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恩施市琼海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54元,减半交纳15777元,由原告恩施市琼海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尹学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