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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委赔监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滕丛喜等126人与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滕丛喜,男,1957年7月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凤君,男,195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佟艳芳,女,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路宾,男,1965年3月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亚华,女,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苑文举,男,1965年2月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淑华,女,195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永刚,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占双,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彦营,男,195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刁平瑞,男,196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代振寻,男,195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金刚,男,196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汉平,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丽香,女,1965年9月2日生,满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小娟,女,195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刁平力,男,195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贾立军,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振华,男,195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白国学,男,1957年10月1日生,满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佟艳霞,女,195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贾树有,男,195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建成,男,196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振荣,女,195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子华,男,1962年8月29日生,满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明成,男,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尚学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密淑贤,女,1949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海波,男,195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兆成,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彦良,男,196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海文,男,195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德臣,男,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士昌,男,1946年1月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宏文,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刁安辉,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刁亚娥,女,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天喜,男,1956年6月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喜才,男,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温广顺,男,193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桂华,女,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秀芹,女,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天玉,男,195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刁秀伟,女,1966年9月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贾树刚,男,196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兰金库,男,193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凤军,男,195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国华,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尚学琴,女,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秀峰,男,195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尹淑清,女,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桂茹,女,1950年8月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立民,男,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锋,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兴江,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永涛,男,1966年1月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霞,女,1963年6月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兴山,男,195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亚杰,女,195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代书先,女,195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显富,男,194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长有,男,1955年8月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刁平学,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姜孝军,男,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兆金,男,195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喜凤,男,195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史俊义,男,195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兴科,男,195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兴坤,女,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宣志臣,男,1955年9月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义林,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洪青,男,196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维申,男,194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淑珍,女,195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艳娟,女,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兴伟,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义,男,195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付秀兰,女,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明学,男,196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华,男,1953年6月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生,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方殿荣,男,192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忠,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宣志刚,男,1945年1月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孝梅,女,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立忠,男,195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刁平允,男,196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姜丕臣,男,195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刁平生,男,1967年9月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志强,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成,男,1959年8月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井学,男,195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翟占忠,男,193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士军,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兴礼,男,195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白立学,男,1960年11月9日生,满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凤清,女,195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兴海,男,194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伟,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守君,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占伍,男,195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延福,男,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淑文,女,195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姜仁,男,195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甲军,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甲强,男,1953年2月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穆有财,男,1944年3月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汉忠,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长远,男,1958年7月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淑华,女,195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佟云青,男,195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淑文,女,195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义俊,男,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亚清,女,196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兆福,男,195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宇,男,1987年7月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凤琴,女,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振云,男,195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洪华,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柏林,男,1954年5月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焦俊生,男,196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兆全,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广军,男,195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永一,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秀华,女,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刁平克,男,195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诉讼代表人:陈洪青、刘守君、高义林、李占伍。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滕丛喜等126人因与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滕丛喜等126人上诉称: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相关征收补偿进行协调的法定职责,宁江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且上诉人多次沟通协调督促的情况下不做任何处理,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本案中,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政府是涉案集体土地的法定征收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赋予了其对补偿标准进行协调的法定职责。上诉人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向宁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宁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协调申请后依法进行协调,但是其在收到协调申请书后超过两个月未对上诉人申请协调的事项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处理,也未给上诉人任何答复,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二、本案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早已形成司法惯例,在外省都依法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宁江区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府具有履行协调法定职责而宁江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上诉人有依法起诉宁江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权利,这属于典型的诉行政不作为案件类型,本案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类似案件在其他省份均依法予以立案,并存在诸多胜诉案例,如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行初96号行政判决,其责令赤峰市人民政府限期作出协调行为。上诉人代理律师在一审法院立案庭对立案法官作补正说明笔录时已将上述观点及类似案例文号均予以告知,一审法院对于这样依法应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是对地方政府的刻意偏袒和包庇!三、宁江区人民政府未对相关事项进行协调,本案不属于协调不成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一审裁定认定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途径解决,即协调不成的,及时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本案中,宁江区人民政府从未对相关补偿事宜进行协调,未作出任何协调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协调制度是一项法定程序,而非信访程序,一审法院认定的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多次进行协调,安置补偿标准调整后,上诉人仍不服的客观事实根本就不存在。综上所述,本案依法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原被告明确具体、事实与理由清晰,立案不存在任何法律和证据事实上的障碍。一审法院却对于上诉人提起的包括本案在内的数起案件均不予立案,明显不具有公正性,其行为明是在偏袒地方政府。被诉的不予立案裁定认定错误,适用法律均错误,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人为的阻碍上诉人诉权的实现,依法应当撤销。请求撤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7行初1号行政裁定;责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立案并进行审理或指令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滕丛喜等126人因征地安置补偿争议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而行政协调是建立在各方自愿基础上,并非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行为,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政府是否履行行政协调职责,对滕丛喜等126人的合法权益并不直接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审裁定对滕丛喜等126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妍审 判 员  梁天蓝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东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