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冀伟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326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冀伟光,男,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冀伟光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皖1602刑初178号刑事判决。冀伟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8月,被告人冀伟光通过陈某2介绍,在其经营的足盛堂足疗店内,容留未成人乔某(未满15周岁)卖淫七八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环境等客观情况。2、辨认笔录证明:陈某1、乔某辨认出冀伟光,乔某辨认出陈某2。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冀伟光的基本身份信息、案发时被害人乔某系未成年人。4、通话记录载明冀伟光与陈某2的通话情况。5、被害人乔某陈述:2016年8月,其在足盛堂足疗店多次卖淫,卖淫所得由足盛堂老板和陈某2分成。6、证人陈某1证言:陈某2将乔某从上海带至亳州,后陈某2让其和他人带乔某至足盛堂卖淫七八次,卖淫所得由足盛堂老板和陈某2分成。7、被告人冀伟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冀伟光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惩罚。冀伟光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冀伟光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冀伟光上诉主要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本院认为,上诉人冀伟光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冀伟光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冀伟光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在案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书证、上诉人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冀伟光容留未成年人乔某多次卖淫的事实,故对其此节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冀伟光所提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冀伟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此节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峰审判员 杨国明审判员 宁少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梦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