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东贺与吕书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贺,吕书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521号原告李东贺,男,汉族,1936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吕书振,男,汉族,1992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路金域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贺与被告吕书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书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贺撤回对被告吕书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