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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文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47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文国,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重庆市武隆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文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文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谢文国到义乌市稠关鸡毛换糖门前,拉开被害人张某停在该处的浙G×××××黑色别克轿车车门,将车后排座位上手包内的人民币8000元偷走,后逃离现场。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谢文国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文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门急诊病历,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发票,到案经过,被告人谢文国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文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文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文国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文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张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