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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康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康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傅子川,张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路441号光浩国际中心21层,组织机构代码09346136-6。法定代表人:林国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定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深圳市康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1路8号1栋501A,组织机构代码70844376-3。法定代表人:傅子川。被执行人:傅子川,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张倩华,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执行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康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傅子川、张倩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已轮候查封张倩华名下址于深圳市罗湖区博兴大厦XX房产(证号:2000630646),暂无法处置,深圳市康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傅子川、张倩华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为代偿款项40350.5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审 判 员  唐雪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敏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