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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艳春、孙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春,孙杰,孙杰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周艳春,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孙杰,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孙杰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周艳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艳春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孙杰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执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刘慧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