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04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孙x与被告吴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吴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2325号原告:孙x。被告:吴xx。原告孙x与被告吴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孙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x负担。审判员 郝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淇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