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93执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霍英武、鞠加红、时光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英武,鞠加红,时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93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桂福,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雷,职务信贷员。被执行人:霍英武,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局。被执行人:鞠加红,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局。被执行人:时光辉,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局。本院在执行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霍英武、鞠加红、时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霍英武、鞠加红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划拨,该银行存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后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霍英武、鞠加红、时光辉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长奇审判员 郭俊鹏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