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鸿飞与杨伦亮、娄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鸿飞,杨伦亮,娄新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340号原告:刘鸿飞,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贵州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941266,特别代理。被告:杨伦亮,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娄新慧,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刘鸿飞与被告杨伦亮、娄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鸿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鸿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鸿飞负担。审判员 梁永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