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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鸿飞与杨伦亮、娄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鸿飞,杨伦亮,娄新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340号原告:刘鸿飞,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贵州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941266,特别代理。被告:杨伦亮,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娄新慧,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刘鸿飞与被告杨伦亮、娄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鸿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鸿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鸿飞负担。审判员  梁永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