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姜玲燕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玲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623刑更11号罪犯:姜玲燕,女,1989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利辛县,现住利辛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了(2015)利刑初字第0081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姜玲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姜玲燕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016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6)皖1623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姜玲燕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并交付利辛县司法局执行。2016年12月15日,利辛县司法局向本院提交姜玲燕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姜玲燕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怀孕,建议对其进行医学鉴定,作出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或执行原判刑罚的决定。经我院报请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审核,2017年6月26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6法审6号医学条件审核意见:姜玲燕怀孕医学诊断结果成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姜玲燕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扣除已监外执行的10个月19日,剩余7个月11日,期限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