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茂荣与王建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荣,王建阳,邓红斌,姚世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146号原告:张茂荣,男,1958年5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代理人:谢平子,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金保,女,1962年6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系原告张茂荣之妻。被告:王建阳,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代理人:熊乾坤,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邓红斌,男,195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第三人:姚世平,男,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原告张茂荣诉被告王建阳,第三人邓红斌、姚世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茂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茂荣负担。审判员 韩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