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振远与徐锋、陈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远,徐锋,陈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181号原告韩振远,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徐锋,男,约42岁,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陈军,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远与被告徐锋、陈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