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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振远与徐锋、陈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远,徐锋,陈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181号原告韩振远,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徐锋,男,约42岁,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陈军,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远与被告徐锋、陈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