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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祥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耐尔汽配有限公司及吉林市耐尔润滑油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市祥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吉林省耐尔汽配有限公司,吉林市耐尔润滑油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2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市祥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璇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子华,吉林尊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耐尔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飞,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吉林市耐尔润滑油经销处。代表人:许可,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吉林市祥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简称祥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耐尔汽配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吉林市耐尔润滑油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祥康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祥康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祥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阴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