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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本锡、李宝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本锡,李宝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694号申请人:邓本锡,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李宝成,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原告邓本锡与被告李宝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本锡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宝成价值95286.37元的财产。申请人邓本锡提供保证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本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宝成的银行存款95286.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972.86元,由申请人邓本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萧永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劳雪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