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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异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石教海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市青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青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异1185号案外人:石教海,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负责人:黄旭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市青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29街坊44门303号。法定代表人:陈荣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青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29街坊成功花园A1栋8楼。法定代表人:陈荣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市青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青澳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石教海不服本院(2016)鄂01执52-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石教海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石教海撤回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教海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