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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厚玉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厚玉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厚玉珍,女,1965年1月4日出生,吉林省辉南县人,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检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厚玉珍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国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厚玉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厚玉珍先后在辉南县朝阳镇新天地商场、红基时尚商场内盗窃五起,盗得三咪牌宝石蓝色女式大衣一件,价值1200元;千丝暮雨牌灰色女式大衣一件,价值2000元;黑色小衫一件,价值100元;黑色女式上衣一件,价值180元;袜子三双,价值35元。以上所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515元。案发后,赃物全部起出返还失主。庭审中,被告人厚玉珍认罪,无辩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厚玉珍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等人的陈述,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厚玉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厚玉珍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厚玉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慧姝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