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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6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纪玉堂与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北曲社区老年人协会、青岛富登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玉堂,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北曲社区老年人协会,青岛富登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北曲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951号原告:纪玉堂,男,194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北曲社区老年人协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北曲社区文化中心。法定代表人:纪胜师,该协会会长。被告:青岛富登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北曲社区。法定代表人:纪全尚,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北曲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北曲社区。法定代表人:林峰,该居委会主任。原告纪玉堂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北曲社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老年人协会”)、青岛富登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登嘉公司”)及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北曲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北曲社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纪玉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是被告富登嘉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拥有公司5600股,并判令被告富登嘉公司向原告发放股权证;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小北曲村村民,1994年6月区划后,小北曲村隶属城阳街道办事处,2003年7月小北曲村改名为小北曲社区,属城市规划区内。2009年3月13日小北曲社区集体资产处置及规范改制,社区可分配性资产3000万元进行资产分配,参照工龄、职务、公益事业等因素分配给小北曲符合条件的居民,全部列入新设立的被告富登嘉公司注册资本,每股为1元,共3000万股。符合分配条件的居民分到资产后成为被告富登嘉公司的股东。原告分得5600股,被告富登嘉公司为发起设立,原告等人的居民股份由被告老年人协会代持,占公司74.976%的股份。纪胜师既是被告老年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被告富登嘉公司自然人大股东,相互矛盾的双重身份,利益交叉,使得原告等人的居民股东权得不到保障,被告老年人协会怠于履行股东代持义务,从公司成立至今,一直未公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也没有公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情况。2015年2月12日被告老年人协会向原告送达“小北曲社区老年人协会关于富登嘉公司审计结果及分红的征求意见信”,该征求意见信虚构公司资产弄虚作假。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富登嘉公司于2009年6月1日经工商机关批准发起设立,发起人包括社团法人被告老年人协会及自然人纪胜师、纪美双、纪全尚、陈述恩、纪贤尚、林贵、纪玉叔、纪淼尚等八人,注册资本总额人民币3201万元,折为3201万股,每股额人民币1元,其中3000万元按照第三人小北曲社区《关于集体资产处置的办法》资产分配折股出资(被告老年人协会2400万股,八名自然人600万股),201万元由八名自然人股东货币出资。被告老年人协会即持股理事会名下的2400万股系由分配给社区居民个人的人口股、工龄股、城区建设贡献股、老干部及已故老干部配偶补助股组成。被告富登嘉公司的发起设立系根据《小北曲社区集体资产处置及规范改制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的意见,经第三人小北曲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城阳区“城中村”集体资产处置及规范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城阳街道办事处同意。被告富登嘉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为便于日常管理和监督,分配给社区居民个人的人口股、工龄股、城区建设贡献股、老干部及已故老干部配偶补助股由老年人协会持股理事会管理,在公司代表行使股东权利、义务,代表参加股东大会等。社区持股居民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意见建议通过被告老年人协会持股理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要表决的事项由被告老年人协会召集上述持股居民讨论表决,将表决汇总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上宣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资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指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本案中,被告富登嘉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设立系原第三人小北曲社区居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将集体可分配资产量化后,按人口股、工龄股、城区建设贡献股、老干部及已故老干部配偶补助股等不同的分配方式分配给社区居民。因此被告富登嘉公司的成立,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玉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新德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邴启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