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淄博鹏川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淄博鹏川电器有限公司,成壮,郭秋真,淄博鑫铖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3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住所地:张店区金晶大道158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俭,行长。被执行人淄博鹏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山泉路15号。法定代表人:成壮,总经理。被执行人成壮,男,汉族,1969年7月31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郭秋真,女,汉族,1977年10月05日生,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鑫铖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山泉路15号。法定代表人:常承震,总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诉淄博鹏川电器有限公司、成壮、郭秋真、淄博鑫铖电器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陪审员 刘 璇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