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献英、郑丹凤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献英,郑丹凤,郑丹琪,郑俊佳,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012号原告:杨献英,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郑丹凤,女,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郑丹琪,女,199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郑俊佳,女,199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座*****层。负责人:孙铁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献英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献英、郑丹凤、郑丹琪、郑俊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献英、郑丹凤、郑丹琪、郑俊佳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袁凤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郑利军代书记员 傅舟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