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庞林文、杜应泉等与李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林文,杜应泉,吴锦坤,李明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175号原告:庞林文,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杜应泉,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吴锦坤,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良,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仪,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杰,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庞林文、杜应泉、吴锦坤与被告李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于同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林文、杜应泉、吴锦坤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8.22元(原告庞林文、杜应泉、吴锦坤已预交),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浩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