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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建新、王虎兵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新,王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37号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人。被执行人王虎兵,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929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建新、王虎兵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新现押于山西省太原市第二监狱,名下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王虎兵现押于山西省未管所,名下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9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张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向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