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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亚丽与陆元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丽,陆元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张亚丽,女,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系淮南市四海集团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陆元启,男,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系淮南市公路局石料厂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张亚丽与陆元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元启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