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与郝国政、王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郝国政,王志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308号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伟华,系该清理整顿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青,该清理整顿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郝国政,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被告:王志远,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诉被告郝国政、王志远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