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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凤玲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政府大院内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7177804-8。法定代表人:何霞,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凤玲,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法民初字第03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周凤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凤玲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203.8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周凤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周凤玲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凤玲有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XX幢房屋一套,该房屋目前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6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