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谷东太、江西美艺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东太,江西美艺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保28号申请人:谷东太,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美艺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虬津镇原江西第三木材加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69767083D。法定代表人:冼炎深,系该公司董事长。谷东太与江西美艺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美艺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16431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美艺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刘晨自愿用其名下房产一套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谷东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美艺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的存款516431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美艺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案外人刘晨座落于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住宅区89栋2单元201室(第2层)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恒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