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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2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范国富与吕执南、郑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富,吕执南,郑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2501号之一原告:范国富,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吕执南,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郑亚琴,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范国富与被告吕执南、郑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范国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富撤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原告范国富负担。审 判 长  奚 娜人民陪审员  邱宝才人民陪审员  俞世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