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2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范国富与吕执南、郑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富,吕执南,郑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2501号之一原告:范国富,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吕执南,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郑亚琴,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范国富与被告吕执南、郑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范国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富撤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原告范国富负担。审 判 长 奚 娜人民陪审员 邱宝才人民陪审员 俞世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