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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更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建国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1028号罪犯陈建国,男,1989年06月17日出生于青海省格尔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08月12日作出(2010)格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05月28日、2014年12月22日经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减刑三年二个月。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陈建国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国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0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东审判员  刘文雄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