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鑫,男,汉族,1997年9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住陆良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寻衅滋事一案于2017年3月1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鑫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鑫、高某、闻某、张旗(后三人巳判刑)与刘某等人因行车避让发生口角,被告人李鑫伙同高彦刚等人在板桥镇河东村委会保贡村附近将刘某打伤。随后被告人李鑫等人误以为驾驶云A×××××现代越野车的赵某等人是刘某一伙叫来找麻烦的,又在白塔村委会内古城附近,将云A×××××现代越野车的轮胎划破、挡风玻璃等砸坏。经法医检查认为,刘某头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经价格认定,云A×××××北京现代圣达菲越野车被损坏部分的修理价格为人民币57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刘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鑫的供述,同案犯高某、闻某、张旗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检查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本院(2013)陆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本院(2016)云0322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书,说明材料,刑事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鑫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鑫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因各行为人的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李鑫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自前人民陪审员 马俊山人民陪审员 张发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桂艺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