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云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某某,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乙,风险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许某某,女,1973年1月12日生。被执行人高某甲,男,1967年1月12日生。被执行人高某乙,女,1961年5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某某、高某甲、高某乙(2017)云2324执144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432.13元,未受偿30732.1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4执1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员 曹文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洪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