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邢伟利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伟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532号原告:邢伟利,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芬花,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0号宝钢北方大厦五层。主要负责人:王国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欣悦,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旺,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邢伟利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邢伟利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伟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伟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