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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50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金铨、义乌市苏溪镇范家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金铨,义乌市苏溪镇范家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范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5094-1号申请执行人葛金铨,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苏溪镇范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范家村。村委主任:吴来兴。被执行人义乌市苏溪镇范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范家村。负责人:季诚龙,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2民初13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苏溪镇范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义乌农商银行内有由义乌市苏溪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为保管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义乌市苏溪镇范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义乌农商银行内由义乌市苏溪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为保管的存款91931.0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楼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