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民终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营雷、李四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营雷,李四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5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营雷,男,回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四清,男,汉族,1965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诚,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营雷因与被上诉人李四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营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营雷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孙营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龙杰审判员  杨元卿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