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正兴与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兴,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20行初88号原告唐正兴,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燕,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陶建兴。委托代理人王涛。委托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正兴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唐正兴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正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正兴负担。审判员 钟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