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大亮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大亮,男,汉族,1958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人王大亮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刘丽梅,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大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大亮及其辩护人刘丽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日2时53分许,被告人王大壳无证驾驶皖10/52902号变型拖拉机沿颍州区清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峰公园公交站台路段时将正在道路上从事渣土清扫工作的被害人宋某某(受雇于阜阳市金尚渣土运输公司)撞倒,造成被害人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阜公交认字(2016)29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大亮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大亮与宋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6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大亮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王大亮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大亮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员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说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以及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中天司[2016]病鉴字第16188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皖中天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检字第2242号血醇检验报告、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6]车鉴字第2682号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大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大亮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大亮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其他正确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大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梅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