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昆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召文,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瑞,董事长。被执行人:昆明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龙。关于昆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昆民—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明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2月2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安宁市人民法院执行,2017年3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0.00元,执行费为77400.00元。2017年6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7)云0181执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泽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