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富锦市双富三利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富锦市双富三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黑鱼泡路58号。法定代表人马为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富锦市双富三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锦市东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修兆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双民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双鸭山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富锦市双富三利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双民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双鸭山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富锦市双富三利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波审判员 于泽民审判员 于静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显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