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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段振坡、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段振坡,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6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杨君刘村民委员会西。法定代表人宋关锋,总经理。被执行人段振坡,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隆康大道中段(安阳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杜福林。河南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段振坡、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段振坡、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6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商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